
普法专栏-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将承担刑事责任
发表时间:2021-03-29 15:22:58
案例:
张某,某地方师范学院人文分院副院长。尼某在外国留学期间,加入某境外分裂组织。回国后,其通过发表文章、课堂灌输的方式,丑化其他民族、排斥中华文化,肆意煽动民族仇恨、挑拨民族关系,疯狂传播民族分裂思想,激起了部分学生的民族仇恨、民族对立情绪,毒害了大量青少年学生。后张某因涉嫌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罪,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。
律师释法:
1、什么是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罪?
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。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,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。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,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。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。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,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。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,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。”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:“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可见,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情节严重的行为,构成犯罪。这里所说的“煽动”,是指以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、歧视为目的,公然以语言、文字等方式诱惑、鼓动群众的行为。“民族仇恨”,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、历史、风俗习惯等的不同,民族间的相互敌对、仇视的状况。“民族歧视”,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、历史、风俗习惯等的不同,民族间的相互排斥、限制、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状况。“情节严重的”,具体是指煽动手段恶劣的,如使用侮辱、造谣手段等;多次进行煽动的;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等等。“情节特别严重的”,具体是指煽动手段特别恶劣;长期进行煽动的;引起民族纠纷、冲突或者民族地区骚乱,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。
2、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罪?
我国宪法赋予并保障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,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,不得损害国家的、社会的、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。张某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校老师,其多次故意通过发表文章,或在课堂上挑拨民族关系、煽动民族仇恨,并激起部分学生的民族仇恨、民族对立情绪,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,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,其行为已构成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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